1.1 本通用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BGB)第 310 (1) 条所指的企业家、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
1.2 买方的偏离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我方在明知存在冲突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仍毫无保留地进行交付,也应适用该条款和条件。
2.1 我们的报价可随时更改,不具有约束力。
2.2 只有通过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或执行交货,合同才成立;订单范围以订单确认为准。
2.3 文件中的尺寸、重量、插图和图纸以及描述仅为近似值;我们保留更改设计的权利。
3.1 交货期只有在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3.2 交货期应从订单确认之日算起,但不应在执行细节和买方应满足的条件完全明确之前算起。
3.3 在买方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允许部分交货。
3.4 合同的签订以我方供应商正确及时地交货为前提;这只适用于我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套期保值交易的情况,且我方对未交货不承担责任。
4.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发货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应承担运费。
4.2 当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应转移给买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47 条,通过发货进行销售)。
4.3 运输保险只有在买方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投保,费用由买方承担;包装可能按成本价收费。
5.1 如果在处理订单之前发现买方的支付能力存在重大疑问,或者买方未能支付到期款项,我方尤其可以要求买方支付预付款/担保金或撤销合同。
6.1 价格为工厂/仓库出厂净价;除非另有约定,辅助费用、组装费用以及包装/运费/保险费均为额外费用,将按成本收取。
6.2 如果合同签订后成本因素(如材料价格/工资)增加,导致生产或销售成本增加,我方保留按比例调整价格的权利,我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对于小批量订单,可能会对每个交货项目/每个订单收取最低发票价值或小批量附加费。
7.1 发票金额应在发票开具后 30 天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现金折扣仅适用于另行书面约定的情况。
7.2 如逾期付款,应适用基准利率上 9 个百分点的法定违约利息(《德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2 款)和 40 欧元的法定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 288 条第 5 款)。
7.3 只有在反诉已依法成立或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允许抵消。
8.1 在全额支付业务关系中产生的所有索赔之前,交付的货物仍为卖方的财产(延长的所有权保留)。
8.2 允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转售;转售产生的索赔权按发票金额转让给我方。
8.3 在所有权转让之前,货物不得抵押、以担保方式转让或进行实质性修改;如被第三方扣押,必须立即通知我方。
9.1 提出缺陷索赔的前提是买方已立即履行了检查和通知缺陷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 377 条)。
9.2 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2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报告明显缺陷。在此期限到期后,由此类缺陷引起的所有索赔将失效。
9.3 保修期为货物交付后 12 个月。
9.4 在有正当理由通知缺陷的情况下,只要缺陷可归因于材料或制造缺陷,我方应酌情通过免费修理或更换受影响部件的方式提供后续服务;被拒收的部件必须送交我方检查。
10.1 对生命、身体或健康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10.2 在轻微疏忽的情况下,责任应仅限于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损害以及合同的典型损害;否则应排除轻微疏忽的责任。
10.3 此外,除蓄意或重大过失外,责任仅限于商业责任保险所涵盖的金额;间接损害、后果性损害或利润损失的责任除外。
13.1 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
13.2 除非订单确认书中另有说明,我方的营业地即为履行地。
13.3 如果买方是商人、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则德国柏林应为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
14.1 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注:本 GTC 适用于 B2B 交易。状态 2026